离,而各省督抚彼此同病自易于结合。”[②⑤]
三
综上所述,地方督抚对清末预备立宪的进程曾经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其拥护立宪的初衷也确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过分夸大这种作用,应该指出,制约督抚*态度的因素也非常明显。
无论是为了国家的利益、本阶级的利益还是个人的利益,督抚们倡导立宪都是迫于压力,采用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他们对西方宪政理论知之甚少,并非从宪政原理的角度认识到了立宪政体的优越性及其在中国实施的必要。地方督抚作为朝廷的封疆大吏,对自由民权学说一般称之为“邪说”加以排斥,顽固守旧的督抚张人骏、陈夔龙自不必说,即使是程德全、岑春煊、锡良这样的新派人物也是如此。程德全就曾明言:“臣之议设国会者,非欲伸张民权也……无非冀此后当局措注,渐有合于人心,以挽全国泄沓之风,藉免斯世阽危之祸。”[②⑥]在督抚的头脑中,传统的伦理道德仍占主导地位,岑春煊曾建议朝廷,对所谓的自由平等学说不必过于担心,只要“修明礼教,品节详明,德性坚定,则放心逸志,无由而萌,邪说暴行,无由而作”。[②⑦]很明显,这种思想观念上的差距是无法适应*改革要求的。
更为重要的是,晚清督抚专制的局面是在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与清政府为加强专制集权的举措相适应的,换言之,督抚制度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然而,立宪*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制度,其推行的结果,必然是使封建统治者的权力日益受到限制,而资产阶级的*利益不断发展并最终取得全部国家政权。清末的预备立宪虽然有其特殊性,即是在封建政府的主持下进行的,但既然是立宪,其发展便无法摆脱上述规律的制约。因此,从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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