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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守鹏先生统计,自顺治至道光的一百多年中,为赈灾而开办的捐纳暂例有14次[2]。清前期赈灾办理捐纳所叙限于虚衔、封典之类,办捐范围也仅限于受灾省份。到同治、光绪年间,清政府为增强赈灾办捐的吸引力,增加报捐数目,收捐不再限于虚衔、封典,实职也在收捐之列。在光绪初年的华北大旱中,则更“设局推广,遍及他省”[3],捐纳成为赈灾的资金来源。
就我们所掌握的资料来看,清代赈灾办捐收捐实职始于同治十年(1871年)的天津赈案。同治十年,直隶全境受灾,天津尤重,时任直隶总督的李鸿章除采取勘实灾情、截漕赈济并奏请蠲缓粮租、免除运津米粮关税等措施外,为宽筹赈灾资金,上折恳请朝廷允准开局办捐,“除道、府、州、县不准捐外,其余实职亦可准捐”[4],以此来鼓励捐纳,增加报捐人数,以救燃眉之急。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的收捐实职以刺激报捐者,解决十分迫切的赈灾经费问题,作为应急措施也未尝不可。但此例一开,立即有起而效之者。光绪二年(1876年),福建省城及延平、沙县、南平、上洋等地因雨水过多而致灾,福州将军文煜和福建巡抚丁日昌联衔上奏,请照天津成案办理赈捐,并准收实职,因为如果“不准捐实职,捐数实难踊跃”[4]。清廷批准了他们的请求,令其在本省内开办赈捐,收捐实职,以解决赈灾经费问题。赈灾办捐收捐实职,在上述两案中还只是开始,其突破性的发展是在光绪初年的晋、豫等省大赈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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