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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同治、光绪年间赈灾中的捐纳

时间:2007-3-9 16:49:14  来源:不详
光绪三年到四年,晋、豫、直、陕等华北诸省大旱,赈务万分紧急。光绪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山西巡抚曾国荃上奏清廷,请照天津赈案办理赈捐。九月二十六日又上奏:“请仿照闽省赈案,饬部颁发实职、虚衔、封典空白执照两千张早日递晋,俾得派员在于各省广为劝办”[1]。清廷批其请求,并责令各省司道大员总司各省赈捐事宜,以专一职是。光绪四年四月,河南巡抚李鹤年也奏请援例办捐并推广捐局到安徽、江苏、江西、浙江、广东等省,“以广招徕而期挹注”[3]。这次赈灾中,晋、豫、陕三省办捐遍及全国18省,仅灾况最重的山西省就遍设捐局于江苏、浙江等14个省份。光绪四年六月,曾国荃又奏请办捐再予展限一年,直到光绪五年才奉旨停办。在办理捐纳的同时,曾国荃还奏请在两淮及河东盐商中办理捐输。光绪四年九月二十日,曾国荃奏在河东盐掣同知署内设立劝捐分局,委派专员负责,由河东道总司稽察,省局发空白执照及捐章条例,“凡有捐生赴局报捐以现银上兑,指明愿得何项官阶、实职、虚衔、封典者,即由该局按照章程填给执照,仍由省局汇案奏将”[3]。 

办理赈灾捐纳从仅收虚衔、封典等到收捐实职,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变化。虚衔、封典只是朝廷赐与报捐者的荣誉性头衔,而实职则是具体临民之官。即报捐者通过提供一定数量的经费,不仅可以得到一个荣誉性头衔,而且可以根据其所提供经费的数量直接候补,担任各种实官。这一措施大规模、无限的推行,其对吏治乃至对封建专度的侵蚀当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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