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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同治、光绪年间赈灾中的捐纳

时间:2007-3-9 16:49:14  来源:不详
源深在一份奏中也讲道:“现有司库别无闲款,仅存上年下忙尾数银三四万两,即恳恩予截留,作为买粮之资,亦为数不多,于事鲜济。”[3]上述史料都说明一个问题:各省的财政状况和清中央政府的财政一样都临竭绝的地步。 

中央及地方各省财政的极度支绌及灾荒的空前严重,促使清政府批办理赈捐、收捐实职并允许在全国围内推广。作为一时的应急措施,事实证明,其成效还是不小的。以山西省为例,在“丁戊大祲”中用于赈灾的1400多万两白银中,来自捐纳、捐输的即有1100多万两,占总数的78.4%[1]。正如曾国荃在事后所说的那样:“年来晋中之以支持者,实恃捐输为一大宗。”[3] 

 

三 

 

捐纳、捐输作为一时的应急措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能够起一定作用的,但从长远看,它对于清政府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尤其是收捐实职,危害更大。光绪二年,福州将军文煜在奏请收捐实职时即指出:“闽省候补佐贰过多,同知通判,署州县。各缺佐贰,纷至沓来,本无虚日,若再在此捐实职,官吏愈多,得缺愈难。当其候补,本有朝不保暮之忧,迨得地方,百姓有舔糠及米之虑,”捐纳所造成的吏治腐败是相当严重的,“水火盗贼,为患只在一时。捐输滥开,贪劣之徒攫民脂膏,虐民性命,流毒且将数世”[4](P29)。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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