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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同治、光绪年间赈灾中的捐纳

时间:2007-3-9 16:49:14  来源:不详
应付的。 

对比起来看,最严重的要数光绪年间华北诸省的“丁戊大祲”(因灾荒主要发生在光绪三、四两年,即农历丁丑、戊寅年,故称。——作者注)。总的看来,这次灾荒具有持续时间长、受灾积大、灾况严重等特点。 

这次灾荒中受灾最重的是山西省。光绪三年春天,山西全省即遭受旱灾的侵袭。“该省上年(指光绪二年)稼未登,春夏又复亢旱,苗未能播种”[1],为救燃眉之急,政府饬令各州县改种荞麦等杂粮。但自夏徂,天干地燥,烈日如焚,改种、补种的庄稼都受旱干枯,于事无济。到当年9月,报灾的地方已达82州、厅、县,省南地方尤其严重。亢旱一直持续着,光绪四年,仅省北大同、朔平等大约2/10的府州县属“尚称中稔”,其平阳、蒲、解、绛等府州虽于5月少量降雨,但随之又是大旱,禾苗受伤黄萎,收成仅止二、三成。因此,这次由旱灾造成的粮荒实际上整整持续达3年之久。 

与晋省受灾的同时,与其相邻的陕、甘、豫、直等省也受到旱魃的侵袭。大积的灾荒导粮食的奇缺和粮价的高涨。光绪三年九月,山西省城太原“每银一两仅易八三钱一千四百文,斗米需钱二千四五百文。省南地方纹银一两易钱一千一百文,而元丝银则仅易钱九百文,斗米需银二两有零”[1]。同年十一月,处于灾区中心的山西蒲、解、绛等州及陕西的同州,纹银一两仅能买麦十斤。在这种情况下,灾黎始则卖儿鬻女以延生计,继则挖草根树皮以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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