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同一个“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也会出现有时强调“公民的”和“领土的”因素,有时又强调“族群的”(种族)和“文化的”因素的复杂情形。(6)可见在他看来,“族群的”和“文化的”因素,无论如何也是构成“民族”及其认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便在他所谓的“公民的民族模式”中,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在东西方的现代“民族”及其认同之中,并不是其基本构成因素有什么不同,而只不过是这些因素的实际组合方式、即“具体比例”有所差异罢了。
笔者以为,史密斯调整后的概括应当说更为可取,也更能揭示西方现代民族的真实特征。可惜,由于他过于看重自己那显然简单化和机械化的“两个模式”之划分,这种因素间不同“组合方式”的复杂分析法,在他那里并没有能够贯彻到底。实际上,即便孤立地称西方现代意义的“民族”为“单一的*共同体”也是明显不够的,因为它同时也是一个“文化共同体”,这一点同样值得我们强调。如果说前者彰显的是它有别于传统族群或种族的现代性*品格,那么,后者则表明的是其与传统族群或种族相联系,即与之相因相续的历史文化内涵。任何一个现代“民族”,如果缺少了以上两个方面内涵的立体融合,都是难以成立的。当然不可否认,在这两方面因素构成的现代西方“民族”认同模式中,“公民的”和“领土的”*因素,诚如史密斯所言,又具有着某种优先性。
另外,从社会性品格来说,“民族”得以形成和维系,也主要不是靠*强制,而是靠文化、包括现代*文化的涵化功能。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作为“*共同体”,它又有别于作为强制性“公共机构”之现代“国家”的原因。正如史密斯所指出:“‘民族’的成员分享共同的文化传统,与国家公民间存在的纯粹法律和科层纽带是完全不同的”。(7)所以,人们通常忠于自己的“民族”,但却不一定忠于执政的国家政权,维克多·雨果因为痛恨法国政府而长期流亡在外,但他却始终热爱“法兰西”,就是一个例子。
近10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nation”概念的中文翻译问题,仍时有探讨。有的主张应译为“国民”,也有的认为当译为“国家”的(8),但“究竟将其译作何词为妥”,迄今并无定论。实际上,这也是清末以来就一直困扰中国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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