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以往梳理“中华民族”观念的过程中,笔者曾顺便提到过乌泽声、梁启超、杨度、顾颉刚等人关于“民族”概念的有关见解。如果更为广泛地浏览民国时期认同“中华民族”的人们的“民族”观,则可以发现,这些观点虽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形态,对构成民族的诸多成分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但总的来看或者说合而观之,它们却并没有忽视和偏废通常被今人所提及的那些民族构成要素,如共同的地域(或称领土)、血统联系、语言沟通、风俗、生活方式、*法律制度(包括平等的公民权),以及经济生活、共同的民族自我意识、历史记忆、文化心理素质(或国民性),等等。也就是说,在阐发和认同“中华民族”观念的各种论说中,这些因素都被程度不同地考虑到了。但与此同时,有一点也很明显,那就是相对而言,人们又较为普遍地更加重视其中的共同历史和文化这一因素,尤其是在强调“民族”作为一种人类共同体,不同于国家、国民和种族之独特性的时候。在这一方面,李大钊的有关主张,或可以从一个极端给人们以鲜明的印象。他认为,“民族的区别由其历史与文化之殊异,故不问*、法律之统一与否,而只在相同的历史和文化之下生存的人民或国民,都可归之为一民族。例如台湾的人民虽现隶属于日本政府,然其历史文化却与我国相同,故不失为中华民族”。(16)
此种观点,与杨度、顾颉刚等人的看法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它反映了中国传统“族类”观与现代西方“民族”观念的某种互动与结合。
不过,要说清末以来认同“中华民族”的人们不讲“*法律之统一”,也并不符合其思想实际。更多人的情况恰恰是这样:他们通常首先强调国内各族人民均为同一之“国民”,地位平等,身份相同。即便不强调,也以为此乃不言而喻之事(至于其背后之国为“中华民国”、“苏维埃共和国”还是“中国”,则视其特定时期的具体*态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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