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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教会在华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时间:2007-3-9 17:19:29  来源:不详
行文南北洋大臣,重申按照同治四年柏尔德密协议办理,除教堂按契照章纳税外,毋庸固执卖产人先报地方官酌定,以免滋生事端。同时,总理衙门将关于教会置产的新规定照复法使。(注:《教务教案档》第五辑,第207页。)但法使对总理衙门的新规定仍感不足,于同年三月十八日总理衙门发出照会,提出三项要求:一、申明同治四年教堂置产章程,天主教堂照例纳税,并写明卖产者毋庸报官请示;二、要求总理衙门将以上章程,通知各省督抚将军等出示晓谕,不用地方印信而用上宪印信,广为张挂;三、要总理衙门将通知各地督抚将军咨文原稿抄送法使阅看。同年五月初三日,总理衙门均照法使所提上述要求行文南北洋大臣并各省督抚将军。同日又将行文内容复照法使。 

上述协定下达后,各地督抚虽然张挂晓谕被迫执行,但对总理衙门废除教堂置产需报官酌定的限办法多持保留甚至反对态度。如福州将军庆裕认为“华民卖产必须两厢情愿,来历分明,方可卖给”。(注:《教务教案档》第五辑,第248、256页。)两广总督谭钟麟担心,由于“卖产毋庸报官酌定,则以后私卖盗卖之案层出不穷,不独华洋争讼,多滋口舌,甚至酿成巨案,启滋端。”(注:张之洞奏,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见第一档案馆馆藏《军机处档》。)闽浙总督边宝泉等还拟写教堂置产的变通办法。总理衙门又与法使施维兰交涉,但施维兰坚持按原议章程办理,毋庸变通。 

(五)关于《北京条约》置产骗局的披露及其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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