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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教会在华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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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19:2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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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房产。首先是强迫捐献。传教士以宗教语言对教徒许诺未来天堂的种种好处,诱使他们将土地、房产甚至日用品诸如桌椅之类“捐献”给教堂,有的传教士甚至以此作为入教或接受教堂“保护”的条件。其次是盗买盗卖。传教士看中了某处地产,或指为以前的“教产”,强行索得;或指示教徒和地方官以私产或公产的名义出售给教堂。再次是趁天灾人祸之危,廉价向农民收买。在地广人稀的地区,如内蒙古,传教士就干脆将清政府的垦地据为己有。通过以上种种方法,在华天主教会获得了相当多的土地房产。据统计,1899年在河北献县,天主教会就占有2184亩土地,(注:《天主教在献县等处的田产》,《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1期。)在江南教区,共占有200万亩之巨;(注: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第108页。)而在绥远,教会占有土地高达500万亩,平均每所教堂占地18867亩;(注:中国科学院山东分院历史研究所编《义和团运动六十周年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49页。)在陕西“三边”地区(指定边、靖边及定边县属安边堡一带),仅19处教堂就占地154000余亩,拥有佃户800余家。在四川,1910年天主教会所占的土地有16680亩,房屋629栋又419间。(注:林顿、刘军:《清代外国教会在川势力述论》,《四川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天主教会已成为近代中国农村势力强大的地主。
天主教会所夺得的土地,一般租佃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进行封建剥削活动。教会对佃农的地租剥削率是很高的,一般是对半分的分成租,如河北献县的教堂租佃剥削率,有的竟高达70%左右。此外,教堂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剥削也相当严重,农民常常要为教堂无偿服劳役,逢年过节缴纳一定的额外税捐。请客送礼还不在此列。教会租佃制已成为近代农村一种不可忽视的封建剥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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