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误会生事,正所以法国驻京大臣会同总理衙门于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五日另定章程之故。所谓柏大臣章程是也。”(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九六。)坚不同意与总理衙门另立教堂置产善后章程。十一月二十一日法公使又复照总理衙门,一口咬定,“柏大臣原章,实为天主堂在内地准买房地详定章程铁案。”至此,清政府关于重新商定教会置产协议的交涉失败。
需要指出,从1868年开始,总理衙门派人检查中法条约以备修约时,已由当时的总税务司赫德及总理衙门法文馆工作人员发现了1860年《北京条约》第六款中内地置产规定中法文本的差异问题。《查核法国条款底本》中有一夹条这样写道:查续增(笔者注:指《北京条约》)第六款,据赫德另译,‘至转交该处奉教之人’止,其下‘并任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等语,为法文所无。”(注:《查核法国条款底本》,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外务部档案内。)对此发现,清总理衙门却一直未予及时公布,甚至“对这条很明确的条文从未提出抗议”。(注:《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803页。)直到1895年被张之洞发现后公布于众,才引起了清政府的重视,开始与法国交涉这一历史骗局。但时间已过去30余年,且法方已迫使清政府在《北京条约》(中文本)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置产协议,来替代《北京条约》第六款。这对于清政府来说,已悔之晚矣。
通过上述关于教会内地置产协议产生及交涉的考察,可知正是天主教教士利用欺诈无耻违反国际公法的卑鄙手段,在清方“无熟识洋文之人”的情况下,才骗取了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中文本)中的内地置产条款,由此确立了天主教士入内地置产的特权地位。继它之后产生的1865年柏尔德密协议,从内容上讲只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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