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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教会在华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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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19:2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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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6月,湖广总督署南洋通商大臣张之洞根据1886年美国议院刊《各国交涉政书》所载中法《北京条约》(法文本)有关内容,上奏朝廷,揭露了法方在《北京条约》中的置产骗局。张之洞在奏折中称:“查近年来各国教士皆援引法续约第六款,有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等语,以为借口。殊不知法文续约并无此语。”(注:张之洞奏折,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见第一档案馆馆藏《军机处档》。)在上该折之前,张之洞于湖北办理教堂买地时,就曾向法国领事当面指出,《北京条约》法文本“并无准其买地之语”。结果法领事竟“无词以对,气焰立沮,默然而去。”因此,张之洞认为:“由是观之,是内地置产居住一事,各国本无可争之理,亦无必争之意。”他请求清政府按1885年《英例全书》办理教士置产不法一事。还要求总理衙门应与法使据理力争,与法使重新详商教会置产善后章程。
清总理衙门于同年八月初九日照会法使,援引张之洞函件内容,要求与法使重商教会置产善后章程。法使于八月十九日复函总理衙门,不得不承认中法续约第六款确系“中法各文两歧”。但回避了因何在《北京条约》(中文本)增添置产权这一实质问题,反而诡称:“本因当年深知情形,且恐两国文字因出两歧,或致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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