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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教会在华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时间:2007-3-9 17:19:29  来源:不详
了长达一、二十年之久,不少事端。 

据总理衙门起草的《议办传教章程》所云:“各省地方抵还教堂,不管是否有碍民情,硬要给还。……即或实当年教堂,经教中人卖出,嗣后民间转相售卖,已非一主,并有重新修理费用甚巨者,教士不出价值,逼令交还。又因房屋偶有倾倒,反索修理之费。各种举动,百姓均怒目相视,严若仇敌。”(注:转引自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第59页。) 

以上是官方的记载,实际情况比这严重得多。不少资料显示,天主教传教士们擅自跑到江苏、江西、广东、湖北、四川、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奉天等十几个省区任意指控,恣意讹诈,以还堂名义大肆抢占房地产。仅在直隶一省,传教士就提出所谓的旧址七十二处,强行要求归还。在江南一带,传教士甚至连处所也不提,只提十五个县府名称,强令地方当局勘址归还。在山东济南,传教士煽动教徒用暴力驱逐旧址大批居民,所强占的房屋地产,分文不予。在山西绛州,传教士根本提不出任何证据,却强令给还东雍书院旧址。总理衙门后来述及“索还旧址”的交涉情况时又写道:“甚至绅民有高华巨室,硬指为当年教堂,勒逼民间让还。且与体有关之地及会馆、公所、庵堂,为阖境绅民所最尊敬者,皆任情需索,抵作教堂。”(注: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第350,第10938页。)据此可以认为,“索还旧址”实际上是天主教传教士清政府给还旧址之机,在华放肆地掠夺国和人民财产的特殊置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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