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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教会在华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时间:2007-3-9 17:19:29  来源:不详
产阶级急于海外扩展势力,这为基督教东方传播提供条件。与西方商人、海盗几乎同时,基督教十字军的探险们,也出现在中国东南沿海一带,并成功地进入中国内地。在这一时期,天主教耶稣会士以西方的科学技为媒介,取得中国统治者的欢心,获在北京居住和内地传教。继天主教之后,俄国东正教也于1715年派遣传教士团来到北京,并在北方地区设堂传教。由于清廷允许传教,在华的天主教、东正教获得较为迅速的发展。以天主教为例,到18世纪初,全国就有天主教堂300个,教徒30万人,传教士166人。(注:赖德烈:《基督教在华传教史》,纽约,1929年版。) 

对天主教势力的迅速发展,清廷逐渐感到不安,加上传教士经常进行一些非宗教性的活动,特别是1704年罗马教皇下达关于禁止中国教徒祭祖、祭孔、祭天的七条*,终于促使清廷下决心禁教。从1720年开始,传教士被勒令回国或送往澳门,教堂充公或改为公所。据载,全国的300处教堂,除少数被教徒代为看管外,其全部改为公所,天主教在华势力受到沉重打击。(注:徐宗泽:《中国天主教传教史概论》,上海圣教杂志社1938年版,第260-261页。)然而,清朝的禁教并没有造成如景教在唐代那样的结局。天主教势力还是通过各种途径顽强地活动着。基督教新教也在19世纪初东来,活跃于澳门、广州一带,从事出版报刊、创办学校、培养传教士等活动,为打入中国内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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