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清政府对传教采取承认现实和默许的态度,但毕竟还没有正式的认可。传教士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潜入内地,但还是经常受到来自民众甚至是地方当局的抵制和反对,有时甚至要冒生命危险,例如,1856年著名的广西西林教案,传教士就受到了官方的惩治。至于来自民间的反对,则不胜枚举了。鉴于这种情况,传教士强烈希望获得在内地传教设堂的权益。他们认为,“基督教来自上帝,整个中华帝国都在上帝统治的范围之内,我们奉命要对全中国传教,就应当容许我们在整个中国传教。”(注:《教务杂志》,1869年7月,第51页。)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前,他们“都以急切的心情期待着扩大他们的权利,以便进入内地旅游和定居下来,并正在计划尽快地能在重要的中心地带开始传教事业。”(注:汤普生:《杨格非传》,伦敦1908年版,第145页。)传教士的这种夙愿,最终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得以实现。
1858年的中俄《天津条约》第八款规定:“天主教原为行善,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辱,亦不可于安分传教之人禁其传习,若俄国人由通商处所进内地传教者,领事馆与内地治边地方官按照定额,查验执照,果系良民,即行画押放行,以便稽查。”(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88页。)
接着,美国、英国、法国都紧效俄国之例,在与清政府签订的条约中,毫不例外地加上了允许本国传教士进入中国内地传教,中国地方官应加以保护的条款。伴随着传教权的获得,购地置产,建立教堂等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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