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利用清咸丰皇帝急于结束战争的心理,以武力相威胁,一方面利用参加谈判的清朝官员昏聩腐朽、不谙外情与外文,诱使清方上当受骗、签约画押。这就是西方教会势方“内地置产权”的由来。
(三)柏尔德密协议
所谓柏尔德密协议,是1865年法国公使柏尔德密与清总理衙门达成的关于法国教会进入中国内地置产的协议。同治三年十月,浙江省会稽县一位商姓业主将产契卖给法国主教天台建立教堂。当时兼任南洋通商大臣的李鸿章在处理此事时认为,《天津条约》第十款准于法国人租地建堂是在通商口岸,《北京条约》第六款“虽有各省二字,实未载明内地字样”。因此传教士在通商口岸之外租地建屋“即属违禁”,下令“将卖产人提究查办”,并照会法驻浙领事,要求取消这次非法的地产买卖。(注:《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273页。)法领事则认为内地置产事宜条约已准,照会内容与之抵触,故禀请法驻上海总领事转法公使做出决定。
同治四年正月初五日李鸿章在致总理衙门咨文中重申了条约中“各省”字样系指通商口岸的意见,并认为应将中法《天津条约》第十款与《北京条约》第六款参看,“(法方)不得因各省二字含混扯算。”(注:《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51-57页。)
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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