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在长江航线、上海-宁波航线,营业额招商局占55%、太古占45%。
招商局与怡和签订于1878年7月,有效期1878年7月-1881年7月,上海-天津航线,招商局占60%、怡和占40%;上海-福州航线双方各占50%。
第二次:招商局与太古、怡和三家共同签订。1882年5月订立, 有效期3年。规定长江航线,招商局占42%,太古占38%,怡和占20 %;上海-宁波航线,招商局、太古各占50%。1882年12月又补充订立,上海-天津航线,招商局占44%,太古占28%,怡和占28%;上海-福州航线,招商局、怡和各占50%。1884年5月,三家公司还就牛庄-汕头、上海-香港、上海-广州诸航线达成协议。
第三次:招商局与太古、怡和1886年3月订立,有效期1887年1月-1890年1月,长江航线,招商局占38%、太古占35%,怡和占27%; 上海-天津航线同第二次;上海-宁波、上海-福州航线也与第二次相同。
第四次:招商局与太古、怡和1892年订立,有效期1892年3月1日-1897年2月28日,长江航线,招商局占40%、太古占35%、怡和占25%,上海-天津航线,招商局占37%,太古占32%,怡和占31%;上海-宁波、上海-福州航线,配额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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