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价合同不仅是一个统一运输价格的合同,还包括划分市场份额以及采取统一步骤对付新的竞争者等,它是中外资轮船公司竞合的标志,但更是竞争的结果,是实力相当的各竞对手在一时尚无能力消灭它人之际谋求的妥协,是新的均势状态下形成的暂时性联合,竞合能不能维持、维持的时间有多长则完全取决于均势能不能维持,只要有一方实力出现变化就有可能影响竞合的实施。齐价合同的订与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齐价合同的签订首先是竞争各方实力较量的结果。在竞争激烈的轮运业,招商局是个后来者,初期竞争实力并不甚强,1874年轮运业的布局是旗昌14艘,怡和、太古、招商局各6艘, 但当它盘购航运业第一霸主旗昌后,局面发生了很大的改观,无论船只数量、吨位还是仓栈设施都出现了质的飞跃,竞争实力迅速得到提升。1877年,招商局拥有轮船31艘,船只吨位3万余吨,太古8艘,怡和6艘,在轮船数量、 吨位上招商局占绝对优势,这是招商局能够和资本实力雄厚、经营方法先进灵活的外资轮船公司太古、怡和由竞争走向握手言和的前提。此外,招商局还得到官方的大力扶持,也加强了它与外资轮船公司相抗衡的砝码,太古的施怀尔(J.S.Swire)在同唐廷枢、徐润等谈判之后, “深知局船有各省大宪保护,争衡无益,必得终归和好,两有所裨”(注:招商局档案《唐廷枢、徐润等上李鸿章禀告》,转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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