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言疏》中,便专列有一条“条约诸书宜颁发州县”,中云:
西人风气,最重条约,至于事关军国,尤当以万国公法一书为凭。如有阻挠公事,违例干请者,地方官不妨据约驳斥。果能坚持不移,不特遏彼狡谋,彼且从而敬慕之,如或诡随wěi@②法,不特长彼骄气,彼且从而非笑之。
接着指出中外之间的不少交涉是由于“当其任者”不熟悉条约和公法而导致的,建议清政府:“似宜将万国公法、通商条约等书,多为刊印,由各省藩司颁发州县”,使他们遇有中外交涉时知道该如何去处理。(注:薛福成:《庸庵文编》,卷1,页26-27。)清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令各有关官员“务将条约详研熟识”,“深明kuǎn@③要”,以便遇事“办理妥协”(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0,页14。)。这里,他笼统地将国际法与条约并列在一起,并从国际法要求尊重条约的角度立论,却未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说明,说明他自己可能还没有思考过这一问题,但是这并未妨碍他在具体问题上正确地将二者区分开来。
就现有材料看,我们还没有发现薛福成就国际法作过长篇大论式的专门论述,但是我们却发现他在许多问题上很自觉地主张以国际法为准则来处理问题,下面就通过几个事例来说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