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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福成对近代国际法的接受和运用

时间:2007-3-9 17:21:45  来源:不详
?”因而上书总理衙门大臣阎敬铭,建议清廷密饬南洋大臣派兵会同江海关道将巴德诺脱“严密擒拿”,关押于内地,“严兵守卫,而优礼款待”,同时布告各国,“以法人毁我船厂,攻我湾,而巴使仍留居上海,与公法条约不,且其谋害中国,实有不得不拿之势,仍许俟议和后释还。”当时有人以法人尚未宣战,认为“法使尚难驱逐”,薛福成指出:“凡和约之绝与否,当以战不战为凭,不以宣不宣为重。设令法人乘胜长驱而终不宣战,我仍将束手受攻乎?此可决其无是理矣。”(注:薛福成:《上阎中堂书》,《浙东筹防录》2,页29-31。)阎敬铭“颇善其策,然以事关重大,恐妨和局,遂不果行”(注:薛福成:《上阎中堂书》,《浙东筹防录》2,页29-31。自识。)。应该指出,薛福成所云:“按之公法条约,无两国业既开战,而使臣仍居其地者”是对的,而他建议的拘捕法使却是不符国际法的。按照国际法,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即使他在驻在国犯罪,驻在国也只能将其驱逐出境,而不能予以逮捕。薛福成也提出驳逐法使的建议,但他认为这只是“中策”,却不知道他所谓的“上策”是违反国际法的。这表明他的国际法知识是有缺陷的。 

第三,照会他国严守局外中立。根据国际法,国间发生战争时,非参战国应严守中立,不得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帮助。但是在中法战争爆发后,有些非参战国的船只却违反中立法,法国军队提供煤、米和武器等,英国和丹麦在中国的大东、大北两电报公司也为法国侵略军收发电报,传递军情。薛福成获悉这些情报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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