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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福成对近代国际法的接受和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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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1:4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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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年9月1日急电总理衙门,请“速照会各国守局外例,勿以煤、米、火药接济法船,并请英、丹公使饬大东、大北勿为法人递电,……事关大局,不可稍缓”。(注:薛福成:光绪十年七月十二日递总理衙门电报,《浙东筹防录》,卷4,页2。)总理衙门也已虑及这个问题,在清廷对法宣战的同日(1884.8.26),照会各国公使,云法舰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的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传报。(注:郭廷以编:《中国近代史实日志》,第752页。)此后,除日本外,大多数国家对法国军舰的粮煤接济和武器接济看来的确大大减少了(注: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卷4,页23。)。
三
一国使节向驻在国元首递交国书,所在国元首以对待平等、主权国家使节的礼仪接见之,平时有重大活动也邀请外国使节参加,是国际惯例。但是在晚清时期的中外关系中,这一今天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却长期争议不决。清统治者昧于世界情势,以天朝上国自居,将所有外国遣使来华均视作“入贡之举”,视外国使节为“贡使”,所带国书曰“表”,须按中国规定书写,奉中国正朔,使节觐见清帝时必须行三跪九叩之礼,而西方国家的使节则坚持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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