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弱而“从理直到理曲”,失败在所难免,但可在列强间巧为周旋,利用矛盾,“以夷制夷”,失败得好一点。由马嘉理案引发的中英交涉就是其例。1874年印度、缅甸的英国殖民地当局组成以柏郎上校为首的“探路队”前往中国云南,意在为侵入中国探路。威妥玛派马嘉理为翻译前往缅甸迎接“探路队”。1875年2月,“探路队”进入中国边境后,引起中国边民的极大反感。2月21日马嘉理在边境被杀,柏郎等受阻返回,是为马嘉理案。这本是由英国入侵我国云南引发的事件,理应在我。但接受处理此案的李鸿章对“理”的认识和理解却不能自圆其说,初认为英人的举动“不独有违条约,亦显悖万国公法”,理自然在我。后又改变腔调,称“此案其曲在我”。为何又自认理“曲”呢?这涉及到对“势”的权衡及“和戎”外交战略的贯彻。中英两国贫富强弱悬珠,如若“绝交动兵”,将破坏和局,于清王朝不利。为求和局,竟然以是为非,“隐忍以图息事”。
英国公使威妥玛在与李鸿章谈判前漫天要价,态度极为骄横狂妄,提出的要求从七条到八条,远远超出处理马案的范围,且把其他各国公使撇在一边,不容干预。特别是将岑毓英等一批云南地方官提京审讯一条,为清政府绝对不能接受。谈判中双方僵持不下。李鸿章“焦虑莫名”,决定施行“以夷制夷”之策,以打破僵局。他深知,由于各列强被英国撇在一边,已对英国表示不满。于是,他派人与各国公使联络,争取他们的支持,获取有益的情报。当得知此时英国正忙于同土耳其作战无暇东顾之后,李稳住了阵脚。后来的谈判及随之签订的《烟台条约》可以说各有所获。威妥玛除在滇案、优待、通商等事上全部要求被满足外,又加上了入西藏等地“探访路程”的专条,自然满意。李鸿章也不是没有收获,至少岑毓英等提京审讯一事英人不再提了,对清王朝来说,保住了面子,未失国体,是个很大的“胜利”。用李鸿章的话讲,“于国体饷源尚无甚窒碍。从此妥为驾驭,二十年内或不至生事耳。”有外人说,“(烟台谈判)是李鸿章作为高级外交官的引人注目的胜利,他使人对他‘以夷制夷’的手段和精确估计对手的杰出才能深信不疑。”[(17)]当然,他并不是每次都能成功。
势弱且孤,自认理“曲”,甘心失败。曾国藩、李鸿章对天津教案的处理颇能说明问题。1870年6月发生的火烧望海楼事件,即震惊一时的“天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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