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晚清时期的中外关系来看,最惠国待遇地位可说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在华特权的核心。“如果对于所谓‘最惠国原则’无清楚的了解。要认识中国与其它国家间的条约关系是不可能的。”(注:威罗贝:《外国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57年版,第23页。)对于美国来说,由于这一时期美国在华*、 军事势力相对薄弱,利用最惠国待遇来维护、扩大美国在华各种权益尤其有着重大意义,鉴于最惠国待遇在晚清中美关系中的重要性,作者拟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
美国在华最惠国地位之沿革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公民法律地位、商务、航海方面给予另一国的权利,应不低于该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所享有的权利。这一做法是西欧国际关系实践的产物,它随着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对外扩张而产生、发展成熟。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后,通过一系列不平等中外条约的签订,它又被引进到中国同西方列强的国际关系实践上来。不过,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最惠国待遇在中外关系中的应用不同于它在欧美国家相互间的应用,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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