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教士的影响下,出于同其它列强竞争的需要,他们仍主张最大限度地解释、应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他们的行动并未为美国政府所反对,造成了最惠国待遇在适用范围上的外溢和滥用。
最惠国待遇给了美国权利运用上的选择权。从国际关系实践看,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性条款。晚清时期美国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从清政府获取的权益有损中国主权。美国缺乏其它列强在华拥有的*军事实力,为了在同其它列强的斗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美国利用列强间的相互矛盾,提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均沾要求”。
当1845年英国在上海获取了一块租界时,美国就要求根据最惠国待遇保证美国享有与英国相同的利益。在这一问题上它有两个选择方案:或者为自己要求一块租界,或者要求在英国的租界内美国人享有与英国人相同的权利。由于英国租界占据了“居住和经商位置最便利的所在”。美国如果为自己要求专用租界的话,只能得到“地点极不便利的一个所在”。美国认为第二种选择方案最有利于自己。在美国坚决要求下,经过列强相互间的妥协。最终它们同意建立一个各个列强权利平等的公共租界。(注:泰勒·丹涅特著、姚会@①译:《美国人在东亚》,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编,第10章有关内容。)
在租借地和势力范围上美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十九世纪末,列强纷纷在中国夺取租借地和划分势力范围。美国对这一局势有两个选择办法,或者象其它列强那样向中国要求租借地和势力范围,或者要求在其它列强的租借地和势力范围内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由于美国要求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的努力会与其它列强相冲突,(注:戴维斯:《美国外交公文:美国与中国》,第3辑,第7卷,第343页。)美国采取了第二个办法,在承认其它列强所占有的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的同时,要求它们保证美国在这些地区内享有商业、经济上的平等待遇。
不过,美国的主张并非都能奏效,美国一直希望分享对中国海关的控制权。当中国开始设立总税务司署延请外人帮办税务时,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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