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华代表根据“利益均沾”的主张,要求在中国各口税务司署中,“凡有外人帮办税务的,都必须同时聘用美国人”。(注:戴维斯:《美国外交公文:美国与中国》,第1辑,第18卷,第120页。 )这一要求遭到中国拒绝。但美国并未就此罢手,到1903年中美商约谈判时,美国再次要求在中国延聘外人帮办税务期间同时也延聘美人,并建议按美国在华商业大小任用美籍税务司。(注: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委会主编《辛丑条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56页。 )这一无理要求再次遭到中国拒绝,英国更不愿放松对中国海关的控制权,最后美国被迫撤回自己的要求。
有鉴于其它列强追求独占利益的努力可能会造成美国在华商业处于不利于它国的地位,1901年4 月海约翰在给柔克义关于修改商约的训令中,指出应“通过制定最严格的最惠国条款来防止任何国家获取特殊的贸易优惠。(注: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编:《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齐鲁书社,1983年版,第44页。)
最惠国待遇与美国对华政策
泰勒·丹涅特在论述十九世纪美国对亚洲政策时指出,“美国对亚洲政策的根本始终是商业和*的最惠国待遇——利权的均等。”(注: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第431页。)实际上, 追求最惠国待遇只是美国扩张利益的手段。在中国,最惠国待遇体现在1860年代由西华德和蒲安臣提出来的合作政策以及其后以1899年和1900年海约瀚两次外交照会所表明的“门户开放”政策中,两者都是为了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保障美国在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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