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午战争以前,列强在中国问题上以合作为主,它们相互支持,共同压迫清政府出让更多的权益,这些新获得的权益很少具有独占性质,它们是列强的共同财富。(注: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把英、俄等国的领土获取以及俄、法、英等国及其殖民地同中国的陆路边境贸易优待等除外。)这一时期列强在华利益以经济利益为主,其中又以商务为最重要。以甲午战争后日本从中国获得大片土地让与为契机,同时又与这一时期列强在全球范围瓜分殖民地的浪潮相适应,列强更注重运用*、军事手段来保证自己在殖民地的优越地位。在中国,它们纷纷强占租借地和划分势力范围,这种追求*上的优越权的做法必然会伴随有经济上独占权的发生,从而影响到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所能产生的效果。
在美国方面,美国把最惠国待遇作为扩张在华*、经济、文化势力一个有效而方便的手段。“美国的主要思想是要取得自己的一份特权和机会。(注: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哈佛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289页。)要获取在华最惠国待遇这是美国*家、外交家、 对华贸易商、传教士的共识,但在这一特权的具体运用上它又表现有美国的特点。
美西战争以前,美国致力于在美洲大陆扩张,其对外政策思想以所谓孤立主义而著称,对远东地区虽抱有浓厚兴趣,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国内事务上。这一时期,美国以不干涉他国内政、尊重他国主权自诩,在最惠国待遇上比较强调它的有条件和互惠性。美国提出这些主张主要是为了在同西欧国家的关系中更好地维护美国利益,但这些主张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在美国同东方国家交往的实践中。(注:尽管中美条约中没有提到最惠国待遇的有条件性,但按照美国的解释,在此情况下,最惠国待遇仍应被视为是有条件的。参见Mingchien Joshua Bau: The Foreigh Relations of China, Published by Fleming H. Revell Company, P357。)
由于主要忙于国内及美洲大陆事务,美国政府往往满足于发布一些总的对华政策指示,这给美国在华外交官以很大行动自由。尽管美国政府口头上一再强调要同中国保持和平友好关系,在华外交官在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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