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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及其影响

时间:2007-3-9 17:22:33  来源:不详
清政府作出让步。清政府在英法联军的炮火面前被迫同意它们的要求。1858年,美国同中国修订了通商条约。

《天津条约》保留了美国以前通过《望厦条约》取得的权益,并把许多美国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权益用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此外,条约还给了美国许多新的特权。

《天津条约》关于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比以前更详尽、全面,除了一些具体事项上规定美国享有“均沾”权外,条约第三十款还规定:

“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情事,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商民一体均沾”。(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5页。)

这一规定,扩大了美国在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范畴,对中国而言,它的片面性和不平等性没有丝毫改变。

上述两个条约都是在中国对国际社会闭目塞听、愚昧无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到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和中外交往日趋频繁,清政府统治集团中从事洋务的一些人对近代国际关系原则有了初步了解,在同西方交往中注意运用这些原则维护本国利益,加之美国政府希望以“友善”的面目在中国出现。到1868年中美修约期届时,由卸任的前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国,中美签订了一个补充条约,即《蒲安臣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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