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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及其影响

时间:2007-3-9 17:22:33  来源:不详
中国东南沿海后,利用清政府对外国使节进京的恐惧心理,多次以进京相恫hè@①,逼迫清政府答应美国的订约要求。清政府主要致力于维护“天朝大国”的威严,对外为了笼络各国,在商业、航海等问题上则愿意作一些让步。特别是清政府在对西方列强的态度上一向以“一视同仁”而自诩,故此就使美国轻易地从中国获得了最惠国待遇权。1844年7月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中, 美国在“利益均沾”的名义下,取得了英国已获得的各种权益,许多方面更超出了英国原先获得的权益。为防止其它列强以后取得更有利于美国的特权,条约第二款规定:

“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规定册例不得多于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倘中国日后欲将税则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1页。)

这种最惠国待遇规定反映了清政府对当时国际关系状况的无知。清政府只关心“天朝大国”的体面、威严,在其它方面则缺乏考虑,不知道自己已在无意中给了美国一项重大权益,更想不到有索取报酬之必要。从内容上看,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最惠国条款,由于对其适用范围没有加以界定,美国在华官员和其他人利用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无知,对之任意加以解释,从而给了美国政府和在华美国人以极大行动便利。(注:参阅刁敏谦著:《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3编第4章第101节。)最惠国待遇从一开始就被滥用了, 这种滥用涉及到当时中外关系的各个方面。在晚清,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商业、航海和美国在华公民待遇方面,也适用于*性条款中;既适用于清政府在条约中明确给予其它列强的权益,也适用于以其它方式出让给列强的权益。这些权益有损于中国主权,而最惠国待遇在随后十多年的实践中给中国主权以进一步的破坏。

不过,从《望厦条约》到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签订前的十多年中,由于西方列强在华势力扩张不深,清政府让予其它西方列强的权益有限,因而美国依据最惠国待遇所能获取的权益也有限。这一情况引起了美国和其它西方列强的不满。英法再次以武力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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