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接着又上奏清廷,建议“俯允立约”。他提出理由说:“庚申、辛酉后,苏浙糜烂,西人胁迫,日本不于此时乘机内寇,又未乘危要求立约,亦可见其安心向化矣。”其实这条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日本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没有参与侵华,绝不是其“安心向化”,而是其国内混乱,幕府自顾不暇,无此外征的实力。李鸿章还针对清廷的顾虑,提出“日本近在肘腋,永为中土之患”,“笼络之或为我用,拒绝之则必为我仇”,只有建交通使,才好“设法联络牵制之”(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17卷,第53-54页。)。他还设想,立约后派公使领事前往日本,“平素究知国风,与之相习,将来情谊日客,耦俱无猜,一旦西国有变,不致为彼族勾结,且可联东方形势。”(注:《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1卷,第10-11页。)可以看出,李鸿章把处理与日本的关系,是放在中西关系的大局中来考虑的。概言之,李鸿章认为“联日”有三大好处,一可防止日本侵略中国,二可避免日本与西方勾结,三可组织东方联合战线。时人把李鸿章的意图概括为“以东制西”,但李本人对此并不太有信心(注:《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11卷,第6页。)。
由于李鸿章等人的力主,清政府遂决定与日本议约。这时,李鸿章已兼任北洋大臣,正式参预对日本关系的处理。1871年9月,李鸿章与日本全权大臣伊达宗城谈判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谈判中,李鸿章反对援引西方国家之例把种种不平等的特权订入条约,尤其是排除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另外,李鸿章知道“日本欲吞朝鲜已久”(注:《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1卷,第13页。),所以在《条规》第一条写入“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隐为朝鲜等国预留地步”(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18卷,第49页。)。该约第二条也是按照李鸿章的意见,参考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的内容草拟的,内容是:“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一册,第317页。)李鸿章希望通过这一条文,把“联日”以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
李鸿章自以为与日本签订了一个平等的条约,实现了其“联日”的理想,所以对此津津乐道,沾沾自喜。然而,就在《中日修好条规》签字的第二年春天,约本尚未经两国批准互换,日本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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