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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条约》与清政府

时间:2007-3-9 17:25:11  来源:不详
此后,根据总理衙门的奏折,礼部又向朝鲜咨转过一次文件。文件包括总理衙门与森有礼往复辩论的照会7件,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森有礼问答节略1件。发出时间是2月27日(二月初三日)[④c]。在此前一天,《江华条约》已经签字。而该项咨文送达朝鲜的时间,则迟至3月16日(二月二十一日)[⑤c]。因而可以肯定,第二次咨文与《江华条约》的签订毫无关系。那么,1月19日礼部发出的咨文,是朝日议约期间清廷行文朝鲜的唯一文件。

清政府这项咨文的内容,已如前述。其中既没有如《朝鲜通史》所说的“与日本作战对朝鲜不利”的“劝告”,也没有如《韩国近代史》所说“劝说闵氏政权与日本签订条约”的内容。

论者所谓“清廷同意李鸿章的建议,遂由礼部将日本要求转咨朝鲜,而听其自行处理”,也是不符合史实的。所谓李鸿章的建议,即李氏1月19日致总署函。总署收到该函是1月22日[⑥c]。李鸿章在此函中提出了由总署劝告朝鲜“以礼接待”日本使节的所谓“息事宁人之计”。且不说清廷自始至终都未同意过李鸿章的这个建议,单从时间上说,总署1月17日即已奏准咨转朝鲜,1月19日咨文已经发出,怎么能说咨文是李鸿章建议的结果呢?

论者把清廷“由朝鲜自行主持”的态度概括为“听其自行处理”,如果单就是否同意与日本建交而言,倒是庶几近之。但接着便断言“朝鲜以中国之意既在息事宁人,显然不会在日朝谈判中给以积极的支援,乃……与日本签订《江华条约》”,这就把清廷的态度说成暗示朝鲜向日本妥协或推脱对朝鲜的责任了。这也是与事实不符的。清政府的“由朝鲜自行主持”的态度,是为其传统的宗藩观念所决定的。清代中国与周边国家所结成的宗藩关系,是亚洲所特有的一种国家关系体制。在这一体制中,清朝自称并被称作“天朝”、“上国”;藩属国要接受清朝皇帝对其国王的册封,奉清朝的“正朔”,向清朝纳贡(清朝通常给以价值远高于贡物的“回赐”);清朝则承担保护属国安全的义务。藩属国依靠中国的威势,可以免遭别国的侵犯,并巩固其国内的统治秩序;清政府的主要利益所在,则是所谓“守在四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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