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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变法期间光绪帝对外观念的调适(之二)

时间:2007-3-9 17:37:06  来源:不详
政府向中国商允。本署告以已派总领事唐驻韩,奉有训条,韩愿订商约,尽可就近与议,由唐转禀,核准具奏,请旨遵行。韩本属邦,派使不便接待。日本与韩国平等,何得代请。矢野谓,将此意电复本国政府转告韩等语。韩如来商,希与妥议通商章程,并止派使。”(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1,第36页下。)总理衙门的这一电报次日上呈于光绪帝(注: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然而,总理衙门似乎并未看清楚唐绍仪在韩国的地位与能量。从现有的汉文材料来看,唐绍仪在这个昔日藩属国中似乎并无大的影响力。让唐与韩商议条约并阻止韩派使来京,总理衙门的这一指示实际上难以实现。唐绍仪为此发一长电,说明因日俄驻韩使节“簸弄”,韩不愿与唐商谈“通商章程”,而要求签订一“条约”。在电报中唐表示了此事的难度,要求总理衙门给予新的指示(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1,第37页上。按照当时的术语,“通商章程”包括海关税则以及相应商务人员、事务等方面的规定,不包括两国*关系。)。7月,唐绍仪报告总理衙门,韩国外务部已托英国驻韩总领事朱尔典(J.N.Jordan),致电英国驻北京公使窦讷乐(C.M.MacDonald),请求出面协助中韩订约,并称英国公使不日将到总理衙门交涉此事(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1,第39页上。在该电中,唐称:“俄、倭、英先后代韩请约,非为保护中韩交涉商务起见,殊有关各西国在亚洲争强之患,倘华不与韩订约,恐日后另生枝节。”)。在此情况下,总理衙门终于同意韩国派使来北京商谈订约,但仍有很大的限制。在给唐绍仪的电报中称:“韩若再坚求派使,可与商明:遣四等公使,国书由署代递,无庸觐见,其通商约章,本署当与会议。”(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1,第40页。)总理衙门此电于次日上呈于光绪帝(注: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由此可见,中韩订约遣使交涉中的最大难点是觐见的礼仪,总理衙门不愿韩国使节以西礼觐见,而到了此时,“西礼”已被认定为是平行之礼(注:前引权教授论文指出,总理衙门要求“遣四等公使,国书由署代递,无庸觐见”等项,是清朝政府企图保持“宗属体系”。此论似有误。当时清朝已不再是保持对朝鲜的宗属体系,而是不继续破坏其礼制。也就是说,当时清朝还不太明白国际之间的平等关系,不愿以“西礼”相待。)。 

在中韩订约之前,清朝已与英、法、美、瑞典、挪威、俄、德、丹麦、比利时、荷兰、西班牙、意、奥、日、秘鲁、巴西、葡萄牙签订了条约,其中葡萄牙公使由澳门总督兼,丹麦使节由俄国公使代办,秘鲁和巴西此时未有驻华公使。派使在京的大部分是西方强国。清朝的外交经验是与列强的交涉,在形式与做法上极具被动性、应付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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