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国之君主,乃发动国家意力之最高总揽机关耳,非即国家也。”国家通过总揽机关可以调和人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构成国家总揽机关各国异其制,或为君主,或为国会,并非舍君主之外无由他法。(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汪精卫于文中没有明言他依据何人学说,只是说“欲绍介一二学者之说,暨闻诸师友者,以告天下”,从梁启超随后的驳论中及经过文本的对照,可知主要是抄袭笕克彦与美浓部的观点。)
在辩护孙中山的“约法论”,以及应对梁启超提出的国民程度不够、民权不能骤然发生,因而不能实行民主共和的说法时,汪精卫指出:
今吾中国以六千年之惯习,而欲其于旦暮之间遽翻前辙,而别开一新纪元,毋乃求治太急.而不虑其躐等而蹶乎。虽然,为斯论者,虑则甚远而见有未至也,夫国民恃以为国者有二,一曰历史,二曰爱情,因历史而生爱情,复以爱情而造历史。盖国民固有历史的遗传性,然必其所际遇与古人同,然后乐于因循;若其遭值者世局人心均开前古所未有,而外缘之感触有以浚发其爱情,则因比较心而生取舍心,因取舍心而生模仿心,其变至繁,其进必烈。中国与西洋相交际,视日本为先,而其革新后于日本……循是以往则已,否则,必变无可疑也。是惟当浚国民之爱情以新国民之历史。求所以浚其爱情者,自心理以言,则为教育,自事实以言,则为革命。(注:汪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2号(1906年4月)。)
革命在实行之际,使自由、平等等理想成为现实,于是“心理之感孚速于置邮而传命也”。若国民主义、民族主义、约法等因此普及个人心理中,则革命必能成功,共和得以实现。(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汪精卫这里所说的“历史”与“爱情”实即笕克彦的观点,笕克彦说:
……至于谋总体自由活动发达之故而论及分配,则有决不可忽视之两事在:(一)第一事实 所谓第一事实,即历史也……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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