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种族革命是否会导致国家分裂与列强干涉;3.满族是否已经同化于汉族;4.中国是否已亡国于满人;5.就种族革命与*革命的关系而言,种族革命与*革命孰轻孰重,种族革命是否为*革命的必要手段。这些既是双方辩论的重点,也是彼此分歧之关键所在。(注:“民族”与“种族”两个概念是有分别的,但在这场论战中,双方基本上将种族等同于民族,有时因民族而强调种性,有时以种族来模糊民族界限,这方面情况须另作专文探讨。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可参看冯客著《近代中国之种族观念》(杨立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石川祯浩著《辛亥革命时期的种族主义与中国人类学的兴起》,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与20世纪的中国》(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
梁启超认为,救国为中国之急务,救国必须以“*革命”为惟一手段,所谓“*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无论为君主立宪为共和立宪,皆谓之*革命。”而“种族革命者,民间以武力而颠覆异族的中央政府之谓也”,与立宪——无论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无一毫之因果关系,反而可能为列强提供干涉、瓜分中国的可趁之机。梁启超并且认为种族不同必非不能立宪的原因,不能立宪也必非种族不同的结果。能否立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与君主肯与不肯有关,与君主之外恐立宪而损其权力因而阻碍立宪者亦有关,“而决非由种族之意见梗其间也”。在他看来,中国只有专制*而无汪精卫所谓的“满洲贵族统治”。而维护专制*的不仅有满人,更多的是汉人,与种族问题无关。因而,能否立宪的关键在于国民之要求与否。梁启超并不完全否认满汉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但认为相对于中国与外国之间的竞争,满汉之间的竞争是内竞,满汉利益在根本上是相同的,均在求国家的富强,同病于恶政府,同样面临亡国的处境:一旦中国亡了,无满亦无汉。内竞宜以调和方式对待,不应爆发为种族革命。他甚至认为中国不存在所谓“种族问题”,因为“满洲人实已同化于汉人,而有构成一混同民族之资格”,“满洲于我确不能谓为纯粹的异民族”,“间有一二未同化者,而必终归于同化”。因此,在梁启超看来,所谓种族革命乃属无的放矢,实无必要。(注: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1906年2月);《杂答某报》,《新民丛报》第85、86号(1906年7月)。)
针对梁启超的观点,汪精卫反驳道:“盖本报之论种族革命有二原因,一为社会上之原因,即复仇是已,一为*上之原因,即民族与*互相关系是已。”(注:汪精卫:《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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