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精神形体之能力。”“多数之民族相混合附加而成之国家,固非无弊害,然其利亦大。而为国家之坚确计,与其一国之内并列数族,势力相齐,则良不如其中有最强大之一族为国家之柱础,以统御全国人民之心志及性质也。”同时他又表示:“余素喜同族合一之风,贵重之、敬爱之而弗措。如今之族民国家,实为*上一大进步,是余之所确信也。”(注:吾妻兵治译《国家学》,第24-26页。另可参考Bluntschli,The Theory of the State.Book II,Ch.iv. p.103。)
虽然汪、梁对“民族”与“国民”的解释及对二者关系的理解都主要依据伯伦知理的观点。但是,双方在论战时却各有偏重与取舍。由于伯伦知理基于学者的立场或特定的*立场,对于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态度均非绝对,这就使汪精卫和梁启超的各自发挥有了较大的空间,同时也影响他们不至于走向两个极端。汪精卫强调的是同为国民的不同民族间的矛盾与冲突,而梁启超则偏重不同民族间的和谐与互利。正因如此,汪精卫对伯伦知理较少谈及民族混合各蒙其害的一面表示不满,认为伯伦知理在此方面“陈义甚疏,他日当取他家之学说以补正之”。(注:汪精卫:《研究民族与*关系之资料》,《民报》第13号(1907年5月)。)他在强调种族革命对于*革命的必要性时,引用美国学者罗威尔《政府及政党论》第四编关于奥大利(Austria)的论述为例,说明种族问题未解决则所谓立宪也徒有虚名。又从学理上举小野塚喜平次的言论为证:“一国家由一民族而成,则国家之利害与民族之利害常保一致而无虞其相背。一国家由二种以上之民族而成者,欲其国家之利害与各民族之利害能相一致不可得矣。于此之际,若其各民族其自觉之度高且势力之差异少,而利害互不一致,则吾民族必先以本族之观察点而判断*,而以国家全部之利害置于第二位,此倾向固不可免也,而所谓国家之行动亦不能平等以视各民族,此亦不可免之倾向也。何则?国权之掌握者亦属于国内之一种民族,其不能超然于民族之见解之上固也。”(注:汪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5号。)
相比之下,梁启超由于其强烈的国家主义倾向,对民族与国民之间的矛盾一面并不措意。虽然他也认同伯伦知理所述的异族同国矛盾冲突的几种情形,但认为“与中国今日情事,皆不相应”。(注:中国之新民(梁启超):《*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号合本(1903年8月)。)可以看出他实际上倾向伯伦知理所说的同族合一、相教相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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