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外与国际法》及汪精卫在《民报》发表的《驳革命可以召瓜分说》等文章中。这些文件中表明了下列对外态度:
1.同盟会的对外声明表明,同盟会承认列强在华特殊权益。在军政府宣言中,同盟会表示承认清政府和外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承认清政府对外各种借款,承认外国在中国的各项特殊权益。这种态度,一般认为是同盟会对外态度软弱的表现。客观地看,当是同盟会为了避免列强干涉中国革命采取的权宜之计。汪精卫在《驳革命可以召瓜分说》中云:“至于谓满洲政府,外交丑劣,与各国结种种不平等之条约,宜筹改者,则固新政府之责任。”(注:《辛亥革命》第二册,第401页。)其意甚明。同盟会虽然暂时承认列强在华特权,但并非长期容忍这种特权的存在。革命时如果列强强行干涉,估计“我国民”“其必痛心疾首,人人致死,无所疑也”,列强要想把中国人变为“洋奴”,中国人“自非肝脑涂地,谁能忍此者。我国之种灭之时,即亦各国民穷财尽之时也”(注:《辛亥革命》第二册,第404-405页。)。如此重要的态度,同盟会不敢详尽阐述,未始不是策略所致。
2.争取列强承认和支持,这和孙中山的思想一脉相承。
3.将排外分为“文明排外”和“野蛮排外”两种,反对野蛮排外,肯定文明排外,对国内收回利权运动予以回应,弥补了孙中山此前的不足。胡汉民在《“民报”之六大主义》中说,排外“为锁国时代之思想,今无所用”(注:胡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第380页。)。当然,这里所说的排外,主要指类似义和团运动那样的盲目排外。汪精卫在《驳革命可以召瓜分说》中有明确界定。针对“革命家固以排满为目的,又兼有排外之目的”的说法,甚至否认革命派进行的革命有排外的目的,认为因排外而招致外国干涉,可以义和团为代表,但革命的目的,与义和团不同。“吾人所主张之革命,则反乎是。革命之目的,排满也,非排外也。”(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第466页。)他将义和团等反帝活动,称之为“自然的暴动”,并认为这些“自然的暴动”“无益于国家”(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第466页。)。革命的重要任务在于将“自然的暴动而加以改良,使之进化,……为秩序之革命,然后救国之目的乃可以终达”(注:《辛亥革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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