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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地方官制改革与辛亥革命

时间:2007-3-9 17:44:21  来源:不详
制。
    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后,厘定官制大臣着手地方官制方案的制订。但内部意见不一,故而拿出了地方官制改革的两层办法通电各省督抚会商。第一层办法仿立宪国官制,由督抚总理一省之政务,直接领导行政,“合院司所掌于一署”,各员司共同办公;省之下设府州县*,也仿省制实行合署办公。同时设地方审判厅,每府县各设议事会、董事会,均由人民选举。第二层办法,按当时官制“量为变通”,以督抚直接管理外交、军政,兼监督一切行政、司法。同时设司道专管行政、司法,另设财政司专管财政。各司道均秉承督抚意旨办理事务[1](p52)。
    当时各地回电中,赞成省级政府改组和合署办公的有8人,虽赞成但提出修正意见的5人,反对的4人,态度不明的6人。反对者提出的理由,大都是认为改革必须从简入手,由渐而进。赞成第二种办法的有3人,反对的有5人,态度不明的有10人,其余则主张变通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相当一批督抚对府州县设地方审判厅、议事会、董事会表示虽有必要,但不能立即实施,理由是缺乏人才,以及财政困难[1](p53-90)。可见地方督抚中思想保守者大有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清政府先进行东三省改制的试点。
    东三省改制从光绪三十三年三月(1907年4月)开始。这次改制的特点是:废除东三省原有将军体制,设东三省总督和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巡抚,三省各设行省公署,内设承宣和咨议两厅;行政方面设置交涉、旗务、民政、提学、度支、劝业、蒙务七司,另设东三省督练处管三省兵事。各省设提法使管司法行政;省以下设府州县*,但府不设属县。东三省改制的重大意义,在于“将东北一隅的特殊局面取消,而使之纳入全国范围的*体制”[2](p157)。
    东三省改制开始后,清廷又于五月(1907年7月)颁布了外省官制改革章程,确定:“一省或数省设总督一员,总理该管地方外交军政,统辖该管地方文武官吏”,“每省设巡抚一员,总理地方行政,统辖文武官吏”,“唯于该省外交军政事宜,应商承本管总督办理,其并无总督兼辖者,既由该省巡抚自行核办”;总督巡抚衙门各设幕职,分科治事,并要求“各省督抚应于本署设会议厅,定期传集司道以下官会议紧要事件”;各省设布政、提学、提法三司和劝业、巡警两道,“受本管督抚节制”。变地方四级政区为*政区,省之下为府、州县两级,州县设佐治员。还要求各省就地方情况分期设立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分期设立府州县议事会、董事会。
    《地方官制改革章程》是以第二层办法为基础,同时加以变通的产物。在省级政府中,保留司道衙门,只是在督抚衙门中设会议厅。变化较大者,正如总司核定官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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