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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地方官制改革与辛亥革命

时间:2007-3-9 17:44: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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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地方督抚拥有了军事、财政等项自主权力,外轻内重局势逐渐出现。清政府担心尾大不掉,因而竭力想通过改革削弱地方督抚的权力。因此,地方官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加强中央集权,从而引起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冲突。
    在改革的第一阶段,即确定地方官制方案时期,表现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争。清廷的一些新贵大臣和部分京官、御史,力倡绝对的中央集权。军机大臣铁良声称:“立宪非中央集权不可,实行中央集权非剥夺督抚财兵两权,收揽于中央政府则又不可。”[6](p79)于是御前会议曾作过一个废督抚现制,仿日本府县知事制度,将财政、军事权悉收回中央的计划;然会议大臣袁世凯以此事与己有切肤之利害,故而坚决反对[7](p66)。而另一些地方督抚则明显表现出希望在维持晚清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既定局面下,适当扩大督抚权力的倾向。如两广总督岑春煊驳斥尽收地方财、兵两权之说是“不知……军兴以来,督抚之权似已稍重,然进止机宜,悉秉庙谟,大难敉平,幸赖有此。中国政体早含有中央集权之习惯,天下更安有无四方而成中央者哉?恭绎列朝圣训,于治臣御侮皆注重疆臣,以矫宋明重内轻外之弊。”[3](p500)由于晚清以来督抚权力的扩大已是既成事实,所以清政府在具体操作中不得不有所折中。在《地方官制改革章程》中,虽然通过会议厅的设置,会对督抚的权力形成一定的牵制,通过咨议局和府州县地方自治的举办,会分割地方行政官员的一部分权力,但由于章程明文规定司道各员仍为督抚属官,所以督抚仍能控制一省之财、兵、刑权,且能随时直接向皇帝请旨报告。这不仅没能改变督抚集权的状况,而且与立宪精神不符,正如梁启超所指出的:“据现制之精神,则督抚实为最高官厅,不对于他官厅而负责任,唯对于君上而负责任”[8](p2081)。
    另一方面,随着预备立宪的开展,清廷逐渐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力度。他们所采取的作法,就是在“统一财政”、“统一司法”、“统一军事”的名义下,建立中央各部对省各司道的垂直控驭体制,以达到制约督抚权力的目的。财政方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拟订清理财政章程,确定向各省派监理员两名,由度支部派员担任,令各省财政公所由藩司直接领导,同时接受度支部考核劝惩;宣统元年(1909年)十一月,清廷又设督办盐务大臣,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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