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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地方官制改革与辛亥革命

时间:2007-3-9 17:44:21  来源:不详
臣奕劻在《奏续订各直省官制情形折》中所言,是分设审判厅和增易佐治各员两条。章程颁布后,清政府命直隶、江苏两省先行试办,其余各省“分年分地逐渐推行”,定于15年内一律推行[3](p504-510)。
    第二阶段为宣统元年至三年(1909-1911年),地方官制改革在各省推进。表现为地方行政体制在组织机构和职能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发生了较大的改观。主要有:
    省会议厅先后设立。宣统元年八月,宪政编查馆制定《会议厅规则十九条》,规定会议厅设于督抚官署之内,职责为会议全省事务,以督抚为议长,并设参事、审查两科。同时规定,必须有成员三分之二出席,始得开议。
    行政与立法分离。1908年各省开始筹办,1909年除新疆外均成立了咨议局,成为地方议政机关。与此同时,随着地方自治的推行,相当一部分州县成立了议事会、董事会。议事会是议政机关,董事会对议事会议决事件有复议权,同时监督行政主管执行。
    行政与司法分离。根据地方官制章程和清政府筹备宪政的安排,各地开始了地方高等和初等审判厅的建设工作。据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宪政编查馆派员赴14个省考察筹办宪政的奏报,东三省、直隶、山西筹办较快,其余各省也均在筹办中[4](p796-799)。
    地方教育、警察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立。1906年,清廷命各省设提学使,掌管教育行政;1908年开始,各省陆续设巡警道,掌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与此同时,各省还设置了劝业道,专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此外,还设置督练公所掌整饬全省新旧营伍事务,设清理财政局掌清理财政事务。
    州县行政也发生了较大改观。“县署旧制,总揽行政司法大权于县知事一人,不过催科与听断而已,无所谓建设也。”[5]地方官制改革后,州县置公署,设警务长、视学员、劝业员、典狱员和主计员等“佐治各员”,使州县行政向分职化方向发展。
    官制改革是组织机构、官员设置及职权的调整,但清末的地方官制改革是预备立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内容早已超出了传统官制改革的范畴,县有了向近代化转型的时代意义。另一方面,作为从传统地方官制向近代宪政体制的转型,这一改革本身就包含着对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并会相应带动社会有关方面的变化,因此,其影响必然会超出单纯官制改革的原有内涵,引发出一些新的、或者说是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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