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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地方官制改革与辛亥革命

时间:2007-3-9 17:44:21  来源:不详
据对湖北各县城镇议事会、董事会职员出身的统计,议事会中士绅所占比例为70.48%,董事会中士绅为65.43%[17](p283)。
    地方官制改革中,地方政府开始向职能化方向发展,各个职能机构纷纷设立,“至局所分设,委绅充任”[18](p665),从而使相当一批士绅直接进入地方行政部门,或者充当了地方政府佐治员。据四川名山县地方志记载,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二年(1906-1910年),县相继成立劝学所、巡警署、咨议局选举事务所、自治研究所、清理财政处等机构,均由当地士绅负责,这些机构在前考棚改置合邑公所,各绅均“聚所会办,伙食同开,员役同用,惟经费各理,责任各担”[18](p158)。
    士绅本来就是地方势力的代表,地方官制改革却使士绅从体制外走向体制内。士绅通过咨议局和地方自治机构介入地方*,这不仅提高了他们的地位,并且获得了维护地方利益的合法渠道,从而增长了他们参政议政的自觉意识。在他们看来,“地方自治在谋本地之利益耳”[19]。地方自治是“人民享有参与国家行政之权,于自己区域内而担负其责任是也。”[20](p117)正是这一意识,使他们自觉将自己立于政府的对立地位,努力利用这些合法渠道,争取和扩大地方利益。这一倾向在保卫路权问题上表现最为突出。宣统元年四月,张之洞与德、英、法三国签定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消息传来,遭到湘、鄂、粤、川人民的一致反对。他们认为,铁路关系本省之利益,应由本省人民自己决定。湖北咨议局决议:“力争废约,归还商办,以保路权”,提案中说:“川汉、粤汉铁路,上则关系中国之全局,下则关系鄂人之生命,始基不慎,后患方长”[21](p230)。宣统二年,浙江铁路公司开会要求邮传部废除原借款章程,清廷下令将汤寿潜革职,并不准其干预路事,咨议局遂以停议待旨方式表示抗议,鲜明地提出:清廷此举“在表面为对于个人革职附加之处罚,而从根本上以论,则董事局所享有确定之权力,未免因此受无形之剥夺”。“浙民之爱国,故今日与其阿顺以失立宪国民之资格,宁死守以受朝廷不测之斥责也。事关本省权利存废事件,应在咨议局权限之内。”[22]清政府宣布铁路国有政策后,更是激起地方士绅的反对,四川咨议局在《呈请川督电奏收回铁路国有成命》文中指出:“议员在川言川”,“取消商路,事系剥夺人民既得之权利,俱应由资政院议决;四川川汉铁路关系本省权利,存废应由本省咨议局议决。”[12](p143)
    为维护地方利益,士绅们与清廷形成了尖锐的矛盾,他们在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也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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