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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地方官制改革与辛亥革命

时间:2007-3-9 17:44:21  来源:不详
盐务一切事宜,统归该督办大臣管理,“以专责成”。司法方面,要求各省提法使在接受督抚节制的同时,又直隶法部,有关法官请简请补各事宜,亦随时开单咨达法部。军事方面,清廷于1906年发布上谕:“现在专设陆军部,所有各省军队归该部统辖”。各省提督直接由部任命。第二年又设军咨处,成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人事方面,民政部要求各省将州县事实表册,咨送民政部详细考核,“以收监督地方行政之权”[9](p5601,5829,5883)。
    在此之前,督抚与各部立于同等之地位,“除循例奉行之细故外,罕能掣其肘”;“今则中央集权之说昌,各部动下训令,督抚非复前此之能孤行其志”[8](p2069)。在这种局面下,督抚们必然要起来与中央抗争。宣统元年,当清政府宣布收回盐政权力后,东三省总督锡良首先电奏抗议,还联合直隶、两江、四川、两广、云贵总督和奉天、山西、浙江巡抚联衔致电盐务处,以“盐务章程,不无窒碍”为由,群起反对[10](p821)。宣统二年(1910年),湖广总督瑞懲致电各省督抚:“盖形势不备,地方行政尚难直接于中央”,“当划清中央与地方行政之权限,使其(督抚)负完全之责任”。十二月,经云贵总督李经羲主稿,以东三省总督锡良领衔,14名督抚致电宪政编查馆并请代奏,提出了“内外统筹”的*官制办法:第一级内阁与各部,第二级为督抚,第*为府厅州县。并提出:“省制略如部制,裁道设司,以补助督抚,各就其主管事务,对于督抚负责”;府厅州县官员之进退应“决于督抚”;督抚应有部分外交权;“防军权责宜专归督抚,新军权责可直接中央”,但督抚“对于新军宜仍带兼衔,俾得节制调遣,以备变起非常,因机应付”。还要求宪政办法“须内外协商,以期完善”[11]。充分显示了督抚对自身权力的维护和对朝廷决策的干预。
    地方官制改革期间督抚与中央矛盾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改革使督抚对朝廷的不满情绪不断增长,而这种情绪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会进一步提升并提出更为激烈的要求。在立宪问题上,督抚于1904年至1905年之际提出并敦促清政府实行立宪时,仅只一般地提出定宪法和开国会的要求;而随着清政府借地方官制改革收督抚之权的进程,一些督抚开始认同立宪派的激进主张,要求速开国会、速设责任内阁。在地方官制改革问题上,酝酿地方官制改革方案时,督抚只是一般地反对绝对的中央集权,要求保留权力;而宣统年间则明确要求与中央分割权力,甚至要求“与闻阁议”。督抚与中央的分歧越来越大。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清廷“假筹备宪政之名,行似是而非集权政策”,所以“督抚失职不平,渐奋起而与中央争,争之不能胜也,乃反其本,于是责任内阁之重要,渐为督抚中之贤者所认同”[8](p2045)。这是一个心理变化的过程,其结果,必然会与中央离心离德。在这种局面下,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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