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的责任和义务,但同时,他也会制度性地检查官僚机构的情况,这说明王官体制作为王的*助手也对天灾有一定的责任。
这种早期国家的灾难信仰制度背后有清晰的权力逻辑:天命因为周王的先祖的德行归属了周室,王通过祭祀来肯定昊天上帝对先祖的眷顾,而其他神祇(早期文化英雄)的神圣地位都要因此而下降,决不允许配天。但这种权力的集中制度有一个技术上的弱点:因为垄断神权的同时,天命的责任也全部落到了垄断者肩上。当大灾发生,危及到整个社会的时候,王从先祖那里继承来的“天命”意义也自然会受到挑战。这时候除了“薄征”、“缓刑”、“舍禁”、“去几”等等减轻行政压力、促进货物流通的手段外,文化上还需要检讨官制、再将祖先神圣系统之外的神祇暂时请来,和天帝、先祖一起祭祀,竭诚而祷;即使不效,祈祷之礼也不敢前功尽弃。但到底也没忘了维护王室对神圣权力垄断地位,末了还说“何求为我,以戾庶正”——虽然已到了无神不祭的地步,还表示感应上天的只有自己。
这种文化制度很显然是用来弥补王权国家垄断神权时的技术缺憾的,从文化功能上来说,祈祷有验,无疑会巩固了整个社会对王室的天命信仰;纵使无效,“索鬼神”而祭的方式也可以凝聚人心。同时,灾难和人事关联的信仰还便于将注意力便转移到人事、职官的方面,大可借此整顿*。
战国秦汉以降,五行、占易思想发达,灾难信仰制度屡有损益,形成五行思想和易传思想编织起来更为精致繁琐的灾异制度。但其解决灾难信仰制度的核心观念基本没有变化。[7] 《宋会要辑稿》中记北宋景德元年七月,帝真宗谓付臣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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