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关键课题。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1]本文拟就张先生所指出的研究方向对清代中期的“以礼代理”说作进一步的阐释,以就教于方家。
一 礼、理关系的学术史考察
从训诂学的角度来说,礼字的发生与祭祀典礼相关,本义是指祭祀仪式中的鼓乐和器具。西周时期,礼字语义的内涵扩大,成为典礼的通名。春秋战国时期,各种典礼的制订趋于完备,“礼”的观念逐渐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循的最高法度。[2]随着“礼”这一概念的不断发展,它也由原来的一个普通概念逐渐上升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简单地讲,就是指一切伦理规范乃至社会制度。
从训诂学的角度来说,理字由玉、里二字组成,理是玉石的纹理,又指顺其纹理而治玉,这是理的原始涵义。后来,理又引申为整理、治理的意思,在《左传》、《国语》中,理也是一种官职名称。无论是纹理、治理,还是官职,都停留在指称具体事物的名称,还没有成为一个哲学范畴。从哲学的角度来说,理作为一个哲学范畴较早出现在《易传》当中,《易传·系辞上》说:“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易传·说卦》又说:“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幽赞于神明而生蓍,参天两地而倚数,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所谓“天下之理”,就是指天下万事万物之理;所谓“穷理尽性”就是穷究天下之理,洞察人、物之性。这里的“理”则具有了抽象而普遍的意义,包括了自然之理与人文之理。
至少在战国末期,儒家典籍中已经出现了有关礼、理关系的明确论述。《荀子·乐论》说:“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记·乐记》中也有这一句话,这是说,社会规范是不可改变的原则。《礼记·仲尼燕居》又说:“子曰:‘礼也者,理也。’”这表明,秦汉以前,在论述礼、理关系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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