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中华第一商业街
黑瞎子岛:“中华雄鸡鸡
展现中华文化:两岸领导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代军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揭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晚清时期中华文化外播略
振兴中华的伟大先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
最新热门    
 
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 新解

时间:2007-3-10 9:03:12  来源:不详
2月14日的清廷上谕:“各国和议十二条大纲,业已照允。仍电饬该全权大臣将详细节目悉心酌核,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既有悔祸之机,宜颁自责之诏……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友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 

如我们只注意以上所引上谕的内容,很容易得出学界对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传统理解。但是,该上谕后一段话,似应引起人们的注意,“惟各国既定和约,自不强人所难。著于细订约章时,婉商力辩,持以理而感以情。各大国信义为重,当视我力之所能及,以期其议之必可行。此该全权大臣所当竭忠尽智者也”。 

清廷大臣在对外赔款问题上的上述外交努力(当然是不成功的),及2月14日上谕的后一段文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清廷的上谕是要求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必须“竭忠尽智”,与列强切实相商,不得在赔款等问题上漫天要价,任意要挟,以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来“结与国之欢心”。 

 

三、 清廷官员的外交“磋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