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的清廷上谕:“各国和议十二条大纲,业已照允。仍电饬该全权大臣将详细节目悉心酌核,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既有悔祸之机,宜颁自责之诏……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友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
如我们只注意以上所引上谕的内容,很容易得出学界对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传统理解。但是,该上谕后面一段话,似应引起人们的注意,“惟各国既定和约,自不致强人所难。著于细订约章时,婉商力辩,持以理而感以情。各大国信义为重,当视我力之所能及,以期其议之必可行。此该全权大臣所当竭忠尽智者也”。
结合清廷大臣在对外赔款问题上的上述外交努力(当然是不成功的),及2月14日上谕的后一段文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清廷的上谕是要求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必须“竭忠尽智”,与列强切实相商,不得在赔款等问题上漫天要价,任意要挟,以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来“结与国之欢心”。
三、 清廷官员的外交“磋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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