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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 新解

时间:2007-3-10 9:03:12  来源:不详
清政府认为,十二条大纲是各国公使“往复密商其国政府数十日而定议,非此不能转圜,非此不能结局”,[⑦]因此“十二条不能不照允”。同时清廷也意识到,清廷只要认可十二条大纲,即可基本保持住其政权,因此又明确指示议和大臣,“惟其中利害轻重,详细节目,尚需竭力磋磨”。也就是说,此时的清政府意识到其*上的根本性危机已经度过,已具有与列强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磋磨”的可能,因而要求议和大臣,“审度情形,妥筹磋磨,补救一分是一分耳”。此处的“妥筹磋磨”,是就整个十二条大纲而言的。议和大纲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允照赔偿各国各款”。当时清军机处估计到列强在中国对外赔款问题上,将有可能“狮子大开口”,因而电清议和代表称:“赔款各款,势不能轻,惟亦需量中国力所能及,或宽定年限,或推情量减,应请磋磨”。[⑧]此处的“应请磋磨”,则专指赔款而言,而“需量中国力所能及”,即为后来“量中华之物力”的最初表述。12月27日,清廷再次以电旨的形式,重申上述思想。  

就当时的情形而言,是无所谓中外谈判的,很多议和条款确是列强国协商确定后,交由清政府认同执行的,但是,这并不意味或等同于清廷在外交上没做任何的努力。关于中国对外赔款的数目、方式和赔款来源等,确实主要是在列强内部进行争论协调的,但清廷方也确曾做过某些成效甚微或无成效的外交交涉。清廷所谓“量中华之物力”者,“应请磋磨”者,既是围绕这些问题而生而来,亦是其主观上外交努力的表现。清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亦电复清廷称:将在与列强交涉会晤之时,就某些具体条款,“引申其义,相机补救,惟力是视”。当然,清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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