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嘉庆十一年至十六年,是阿盐的充公阶段,这里主要指将阿盐最重要的产区——吉兰泰盐池——“奉公归官”。
阿盐对内地相关盐区的侵夺,引起清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遏制阿盐的发展,清政府对阿盐的运销开始进行深度介入和强烈干预,一面对刚袭爵的阿拉善亲王玛哈巴拉施加压力,力图使其将阿盐“自愿改归陆运”;(注:《清仁宗实录》卷129,嘉庆九年五月丙申。)一面对阿旗境内经营盐业的内地商民进行严厉打击,并严禁边民出口。清廷的意图在于:“该蒙古五指道之人,一切不禁自绝矣。”(注:《清仁宗实录》卷138,嘉庆九年十二月壬午。)在清政府的压力下,阿拉善亲王玛哈巴拉被迫将其私有产业吉兰泰盐池“请归国赋,充内地公用”。(注:阿旗档:101-4-79,第105页。)自嘉庆十一年开始,吉盐被纳入内地行盐体系,池归国有,盐归官办。因时值河东盐务取消“课归地丁制”,恢复商运,吉盐亦设岸招商产销,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其一,勘定盐池界址:东至插汉托罗郭依,南至哈尔噶那扎哈,西至三音托里大沙土梁,北至珠勒扎嘎,东南至窝铺布陇,西南至波罗乌珠古尔,西北至托克托哈,东北至贺锥。并派驻官兵稽查弹压。(注:参见阿旗档:101-4-80,第175页。)
其二,设置盐政官员:将盐池划为主管河东盐政的山西巡抚管辖,添设宁夏盐运使一员;吉池、磴口各设盐大使一员、武职一员;磴口另设运判一员;山西河口镇为吉盐入境要地,特设批验大使一员;改宁夏兵备道兼盐法道事宜。(注:参见阿旗档:101-4-79,第102页。)
其三,设定吉盐引地和引课数目:吉盐引地包括山西口外各厅及大同、朔平两府属并阳曲等43州县,另有陕西府谷、神木等8州县。(注:参见阿旗档:101-4-79,第102页。)吉盐每年行销额定数为30,000石,每石700斤,销盐2100万斤。每引240斤,共计引额87,000道,每引纳课银3钱9分8厘,合计正杂课银并公务官钱等项,岁征银63,588两,归吉池运商在宁夏盐法道完纳。(注:参见阿旗档:101-4-80,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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