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招商办运吉盐:承办吉盐之盐商分为坐商和运商两种,坐商负责捞盐,运商负责将盐运至吉盐引地行销。因坐商必须“熟习地利”,在甘肃就近募充。(注:参见阿旗档:101-4-79,第105页。)运商最初拟由河东运商一并承办,但吉池与河东盐池相距三千余里,路远费重;河东运商到此人地生疏,必多窒碍;再者,河东盐引课较多,获利自厚,而吉盐引课有限,获利菲薄,基于此,河东运商皆不愿承办吉盐。(注:参见阿旗档:101-4-80,第14页。)经议准两地分别招商,各办引地。
由于吉盐量多质优,在整个阿盐体系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吉盐的充公,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阿盐的充公。在清政府看来,阿盐归官招商办理,改私盐为官盐,克服了其大肆侵灌内地盐区等问题。
4.嘉庆十七年以后,阿盐的发展遇到很大阻力,日渐衰退。
吉盐归官虽在初期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此后吉盐连年亏课误运、壅滞难销,相关的章程则旋议旋改,屡经更张,“官民商夷交困”,(注:张穆:《蒙古游牧记》卷11《阿拉善额鲁特蒙古游牧所在》,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日渐成为河东盐政的负担。嘉庆十七年,清政府只得停办吉盐,将吉兰泰盐池归还阿拉善亲王。
清政府将吉盐归还阿拉善亲王之后,为避免重蹈此前阿盐侵犯内地盐区之覆辙,对其运销做出严格规定:只准车载骡驮由陆路运贩,不准水运;(注:参见阿旗档:101-4-85,第148页。)只准阿旗境内蒙古人自行捞盐贩运,不许阿拉善亲王组织人员行运销售。(注:参见阿旗档:101-4-89,第69页。)乾隆五十一年之前,清政府虽然对阿盐的水运也进行过封禁,但对阿盐从磴口到托克托城之间的水运尚不曾禁止,而此次的水运*则更为苛刻,明确所谓“不准水运”是指“自磴口以下一概不准水运”。(注:阿旗档:101-4-86,第129页。)可见清政府对阿盐防范之严。这些规定严重束缚了阿盐的发展。与此同时,阿盐还受到了其他蒙盐的冲击。晋北地区原本主要是阿盐的控制范围,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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