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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受挫

时间:2007-3-10 10:32:46  来源:不详
nbsp;税收与权力运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从*学和公共财政学的角度看,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是影响政府汲取财政资源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显然,当某项财税政策不能使政府有效汲取社会资源,亦即不能提高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时,这项政策就是失败的,将导致政府贫困化。
    清王朝中央政府的财政制度是相当程度地浮在表面上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低税率。清王朝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实行“轻徭薄赋”的朝代,它在长时间里实行低税率政策。之所以如此,在于清王朝是一个“外族人”的统治,它企图以低税率来赢得道统信誉,增强合法性。因此,构成政府最重要收入来源的田赋,其官方税率一直是很低的,并被康熙帝在1712年永久性固定下来。据有人统计,即使在清代盛世之期,全部政府财政收入也没有超过全国谷物产量的5.6 %⒀。也有人认为晚清土地税与收成的百分比是5%~6%左右⒁。在整个清王朝时期,土地税不具有扩张性,它自1711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后就再也不能随人口的增长而增加了。各省上缴中央的份额只有在新垦地纳入税册时才会有所提高,而各省却很少把土地税增加的情况上报中央。这影响了清廷的财政收入。晚清政府也没能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继续维持着低税率。(2)税收结构不合理。由于低税标准不能提供足够的收入以支付统治的费用,于是清政府在谷物税上增加附加税。附加税使广大人民增加了30%的负担。鸦片战争前,在清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中,田赋一直是支柱性的财源。在晚清时期,田赋虽然还是很重要的收入来源,但它的支配性地位已被厘金和关税所取代。19世纪50年代以来,土地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一个来源已不重要了,厘金和关税成为迅速增长的收入新来源。资料表明,1894年的关税比1864年增长了近2倍,在收入结构中的比重由1/7左右上升到1 /4左右。⒂然而严重的是,海关税不具有扩张性,在缺损的主权下被列强规定在一个很低的税率上(见下述),而土地税务管理的分散性使政府失去了对土地税管理的控制权,结果使土地税在财税制度中不能起到关键性作用,不能随经济发展而使政府收入增多。在这种不利的条件和不当的政策下,政府缺乏对税收制度予以创新以拓宽财源的能力。
    2.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宏观调控是一个相当现代性的概念,晚清时期的政府不可能具有这种概念。但任何统治者都懂得控制的重要性,晚清政府也一样。然而,晚清政府已越来越丧失宏观控制的能力,以致于不能有效地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上面描述的税收制度已经显示了这一点。宏观控制能力的不足对财政的影响表现在:(1 )征税能力的不足。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国家的收入来源主要地依赖于对土地税的征收。但是对土地税的有效征收取决于*体系尤其是地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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