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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朝的禁海、开海与禁止南洋贸易

时间:2007-3-10 10:34:33  来源:不详
行。康熙曰:“令海洋贸易,实有益于民生。但创收税课,若不定例,恐为商贾累,当照官差例,差部院贤能司官前往酌定则例。”[36]  是年八月,户部题请差郎中宜尔格图、吴世把等前往广东、福建筹划关税征收事宜。宜尔格图行前,康熙谕之设关征税的原则。曰:“今于广东福建收税者,非欲多得钱粮之意,因彼处兵饷于邻近地方运送,恐致劳民,故有此举。然其零星之船以至小港之处,尽行收税,则反至劳民。”[37] 八月,宜尔格图回奏,将其依照内陆设关模式筹建海关的设想上奏。疏曰:“粤闽原未征税,将各关责例带往,照货物之美恶,酌量增减定例。粤闽原无设有税收衙门,职等到日,踏勘最要应设立衙门之处,定拟交与该督抚设立衙门,其书办各项衙役照各关例招募。粤闽沿海地方辽阔,通海口子众多,若果不足,会同督抚按事具题增设。……再海口桥津贸易船车等物俱行征税等。”[38] 康熙览奏后,以其未能领会意图斥之说:“ 今若照奉差郎中伊(宜)尔格图所奏,给予各关定例款项,于桥道渡口等处概行征税,何以异于原无税课之地反增设一关苛敛乎?此事恐致扰害民生。”[39]  这说明康熙的海关税收政策,是以有益于民生、或者说惠民惠商为前提的,它代表了康熙在沿海设关的基本思想。 

清廷正式在闽粤江浙等四海关征收税课,约始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据记载,是年,准“福建省沿海无篷桅捕鱼船税仍听地方官征收,其有篷桅船听监督(海关监督)照例征收梁头税课。”[40]  在税课则例的实施过程中,清廷始终注重贯彻惠民惠商的原则与政策,为此,康熙不断发布上谕。二十五年(1686年),康熙谕曰:“桥道渡口处所盖行收税,于朕恤商之意不符”,九卿詹事科道遵旨议定,“止收出海入海船税,进口内桥津地方贸易船车等物仍停其征税。”[41]  二十八年(1689年)三月,康熙又谕户部曰:“国家设关榷税,原以通商裕课,利益民生,非务取盈致滋纷扰。……近闻江浙闽广四省海关于大洋兴贩商船,遵照则例征取税课,原未累民,但将沿海地方采捕鱼虾及贸易小船概行征税,小民不便。今应作何征收,俾商民均益,”著九卿等会议。四月,“九卿遵旨议复海关抽税事,一议,钱粮无多,应交地方官征收;又一议,交与地方官则无专管人员,应仍差官收税,至海中船只何者应免收税,惟侯圣裁。得旨,采捕鱼虾船只及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俱免其收税。嗣后,海关著各差一员。”[42] 三十二年(1693年),康熙再度重申曰:“设关原以通商便民,近多违例滥征,甚至小河小港以及近关之地旱路均行拦截,担负之民尽行检索,嗣后令各该督抚不时访参。如别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处分。”三十四年(1695年)规定,“各官监督所给商人印单不许撤回,如有撤回多征等弊,该督抚题参议处。”[43]  据此可以认为,康熙于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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