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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朝的禁海、开海与禁止南洋贸易

时间:2007-3-10 10:34:33  来源:不详
后的十余年、甚至在更长的时间内,持续推行了惠民惠商的海关税收政策。 

但与此同时,康熙对海上贸易也作出若干规定予以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项:一是关于出海贸易的申报。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五月,准“浙江沿海地方请照山东等处见行之例,听百姓以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印票,船头烙号。其出入令防守海口官员验明印票,点明人数,至收税之处交与该道计货之贵贱,定税之重轻,按季造册报部。”[44] 闽粤两省亦“许用载五百石以下船出海贸易”[45],一应手续与浙江同,但五百石以上大船皆在禁例。二是对携带军器进行限定。同年十月规定:允许满汉商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若有违禁将硝黄、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46] 二十四年(1685年)十月,经九卿会议题准,“飘洋船只军器理应不准带往,但商船在大洋往来,若无防身军器,恐致劫掠亦未可定。嗣后内地贸易船只防护火炮军器等项,照船只大小、人数多少,该督抚酌量定数,起程时交与收海税官员并防守海口官员查照定数,准其带往,回时照原数查验,其一应禁物不许私行夹带等,因具题通行在案。”[47] 可见,商人由不准携带军器出洋,到可在限定的范围内带军器出洋,表明清朝政府在加大对海上贸易的扶持力度。 

总体来说,惠民惠商的海关政策,对沿海居民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六月,据福建巡抚张承举疏言,闽海关监督殷连礼曾“详称民间采捕鱼虾并贸易糊口之物,承旨俱免收税,今逐一确查分析”,闽海关所辖地方一年内,即有“应免税银六千四百九十四两有奇”,其蠲免税额之多可以想象。而且,其“著为则例,永远遵行。”[48]  

而开海之后,发展最为迅速的还属海上远洋贸易。康熙初年,受禁海政策的影响,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也处于停滞的状态,有规定曰:外国非贡期不得贸易。开海禁后,“时沿海居民虽复业,尚禁商舶出洋互市,施琅等屡以为言,又荷兰以曾助剿郑氏,首请通事,许之。”[49]  所以,开海之后,继允许沿海商民出海捕鱼之后,又进一步允许商民与海外各国进行贸易往来。于是,“自海禁开,常关外始设洋关”[50],“准暹罗贡船在虎跳门市易”,听民贸易,“免各国贡船纳税”,即对外贸易同样实行优惠政策。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在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的奏请下,清廷降低关税。宜尔格图曰:“粤东向有东西二洋诸国贸易,市舶司收税。明隆庆五年,定丈抽之制,按船大小为额,西洋船九等,东洋四等,国朝因之。但往日多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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