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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朝的禁海、开海与禁止南洋贸易

时间:2007-3-10 10:34:33  来源:不详
,主张从限制外国人和外国船只入手,加强对海上贸易的管理。而持此种见解者又并非张鹏翮一人,他的奏请先已得到了总督朱弘祚和提督马三奇的赞同。 

随后三月的九卿会议,诸官僚也达到了共识,四月,再经户部、兵部会议,认为应如所请。[64]  并就张鹏翮所题诸项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如乘坐出洋船只“不曾损坏,竞造船只带来者,将船只军器入官,商人照打造违式大船在海行走例治罪;如暗带外国之人,偷买犯禁之物者,俱照收买违禁货物例分别轻重以治罪;如海关监督并防守海口官员、地方官员不行查出、或被旁人首告,该督抚、提督将失察官员指名题参,交与该部议处。俟下令之日,行文浙江、江南、广东、福建督抚、提督并四海关监督等遵行可也。”[65]  

然开海之后,除了孳生商人与外国人私相往来的弊端之外,对于清政府而言,还因为海外私人贸易的发展,将众多的商民吸引至海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漕粮的海上运输。三十五年(1696年)二月,康熙颁上谕说:“从天津海口运米,但以新造船与商船转运尚恐船少,应遣人往福建将军督抚处劝谕走洋商船使来贸易,至时用以运米,仍给以雇直,其装载货物,但收正税,概免杂税费。”[66]  此外,载米出海私卖,商民滞留海外不归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凡此等等,都引发朝中人士的担忧。 

于是,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二月,都察院佥都御史劳之辨上“请严申海禁暂撤海关”一疏,禁海之议复起。康熙极为重视,即命户部会议。旋即户部遵旨议复曰:“查自康熙二十二年(应为康熙二十三年)开设海关,海疆宁谧,商民两益,不便禁止,至奸商私贩,应令该督抚提镇于江南崇明、刘河、浙江、乍浦、定海各海口加兵巡察。除商人所带食米外,如违禁装载五十石以外贩买者,将米入官,文武官弁有私放者即行参处。得旨,著如议行。江浙海口禁止私贩船只,著部院保举贤能司官前往巡察。”[67] 清廷虽然针对海上违禁私贩事例,发布了有关的*,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九年后禁止南洋贸易的前奏。但却并无关闭海关之意,也并未影响到清廷在海上贸易所实行的开放政策。 

而后,康熙五十年(1711年)正月,给事中王懿上“请禁止海上商贾” 疏,康熙依然不允。他说:“该管地方文武官能加意稽察,尽力搜缉,匪类自无所容,岂可因海洋偶有失事,遂禁绝商贾贸易。王懿所奏无益,下所司知之。”[68]  这一时期,地方官多有以海上盗贼横行,疏请申严海禁之事,但康熙一概予以驳斥。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三月,户部尚书张鹏翮疏言:闽省沿海地方,值春秋二季,“令该总兵官亲身巡查,有海贼逃匿者,即行文广东、江南、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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