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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朝的禁海、开海与禁止南洋贸易

时间:2007-3-10 10:34:33  来源:不详
正月十日,康熙又谕内阁学士星峨泰等,就出洋船只的限制与检查事宜指示说:“尔等曾出江南海差,海船一年造若干应令报明监督,于出洋时将前报过造船人名与船只字号逐一查对,方不致隐匿。凡大船指称贸易领票出洋,每另泊一处,用小船于各处偷买米石载入大船,不知运往何所。乍浦地方有堤,一应货物必于此递运,他处大船不能出入,惟上海崇明等口甚属紧要。”[73] 

正月二十五,兵部等衙门遵旨会同来京陛见的广东将军管源忠、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两广东总督杨琳等,共同商定:“凡客商船只仍令照旧在沿海五省及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啰吧等处一概不许内地商船前去贸易,俱令在南澳海坛等要紧地方严行截住。并令沿海出口之处及浙江之定黄温三镇,并南澳、澎湖、台湾,并广东沿海一带水师各营严行查拿,从重治罪。其外国夹板船有来贸易者,照旧准其贸易,并令地方文武严加防范看守,不许生事。……嗣后一切出海船只初造时,即令报明海关监督并地方官,及造完时地方官必亲验印烙,取船户甘结方许给照,不许租与匪人。”[74]“并将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往某处贸易填给船单,令沿海口岸文武官照单严查,按月册报督抚存案。每日每人准带食米一升,以防风阻。如有越额之米,查出入官,船户商人一并治罪,至于小船偷运米粮剥运大船者严拿治罪。如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所去之人留在国外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该督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斩。沿海文武官如遇私卖船只多带米粮偷越禁地等事隐匿不报从重治罪。并行文山东、江南、浙江将军督抚提镇各严行禁止。从之。”[75]   

而后的几年中,清朝又不断地对上述禁海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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